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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第一批)名单,名单内共有14家化工园区。详情如下:

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第一批)名单的函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评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函》(内工信化工函〔2021〕188号)、《关于开展化工园区评估认定工作的函》(内工信化工函〔2021〕190号)要求,经各盟市政府申报、专家现场审核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联合评审,2021年10月29日—11月7日,自治区工信厅对拟认定14家达标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第一批)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要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明确产业定位,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完成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规划布局,切实提升产业规划效力。依据规划尽快制定符合区域特点、园区实际的“禁限控”产品和工艺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并实施。

二、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严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不成熟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和食品行业等轻工业项目入园,依法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三、2022年底前,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必须建设完善的园区安全生产风险和生态环境监测监控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接入地方主管部门的监测预警系统,强化风险预警能力。

四、化工产值超过30亿元或化工产值占比达到30%以上或拥有3家以上化工企业的产业园区或产业集中区,要参照国家有关化工园区管理规范、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和管理,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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