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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自2018年9月29日起开始,于2019年9月28日前结束。
 
  调查已经结束,但相关结果尚未公布。中国对美日韩等反倾销税政策,截止目前,商务部仍未公布中国对主要进口来源国聚氯乙烯反倾销税是否延存及调整的通知。
 
 
  根据各方意见,我们总结如下:
 
  1、从生产企业方分析,考虑国内企业基本现状,及中美生产成本相差巨大,以及对国内基础及相关产业的影响,我们认为,反倾销税政策应该延续,可针对当前国内外现状及实时需要略作调整。
 
  2、从贸易方分析,原材料来源问题,及经营成本与风险考虑,各方意见均有,也有认为放开进口可以获取更大利润价差。
 
  3、从终端制品方分析,更愿意接受质量优,价格合适的产品,但也有疑虑及认为进口量能否保证持续性、稳定性及售后问题,各方意见均有。
 
  总体来说,即时不延存,市场也需要一定时间进行消化与缓解。
 
  但我们从另一角度来看,当前贸易摩擦,虽然有表示目前有加征关税,不管PVC是否在加征之列,但加征毕竟属于短期贸易摩擦,不属于长期国策,就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保证产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利于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来看,依旧需要相关反倾销税的政策保护。
 
  截止9月30日14点,商务部仍未公布相关政策,是否延存,还是调整,让我们继续拭目以待,不排除延期至10月的可能性。
 
  笔者根据市场意见收集,仅供参考!
 
 
    以下为原文内容: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8号
 
  【发布日期】2018年9月28日
 
  2003年9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03年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3年9月29日起5年。
 
  2009年9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69号公告,决定延长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9年9月29日起5年。
 
  2015年9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36号公告,决定延长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5年9月29日起3年。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措施自2015年9月29日起终止实施。
 
  2018年3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30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8年9月28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8年7月27日,商务部收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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