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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出口苯乙烯作出反倾销初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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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商务部发布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裁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产品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裁定,自2018年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苯乙烯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保证金比例如下:韩华道达尔、丽川NCC为7.8%,LG化学、SK综合化学为8.0%, 其他韩国公司8.4%;台湾地区公司5%;美国利安德化学品公司9.2%、INEOS Styrolution America LLC和美洲苯乙烯公司9.6% ,其他美国公司10.7%。

应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7年6月2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来源:中华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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