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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4月起,舟山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塑料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在全市城乡农贸市场开展禁止销售、使用厚度<0.025毫米的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超薄塑料购物袋)专项治理,一体化推动“治塑”行动攻坚落地。截至8月,全市农贸市场已基本禁止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使用率90%以上;不合规塑料袋的使用情况比整治前减少90%以上。

1、舟山市定海双桥百优餐具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降解塑料购物袋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降解塑料购物袋进行抽样送检,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出具检验报告认定该批次降解塑料购物袋最小厚度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处以没收已扣押降解塑料购物袋2100只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浙江三江购物有限公司舟山君悦澜湾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降解塑料购物袋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降解塑料购物袋进行抽检,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降解塑料购物袋标签标示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被处于罚没款722.22元的行政处罚。

3、岱山县燕波日用品店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岱山县高亭菜场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对其销售的塑料购物袋进行随机抽检,经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塑料购物袋的标识(生产厂家)和最小厚度均不符合要求,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被处于没收已扣押不合格塑料购物袋30只和罚没款459.1元的行政处罚。

4、嵊泗县菜园镇玉兰豆制品摊位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嵊泗县中心农贸菜场的摊位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并向消费者提供白色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及销售记录,执法人员遂对该塑料购物袋依法予以扣押,并抽样送检。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抽样产品最小厚度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第三类淘汰类第十二条轻工第(四)项,被处以没收已扣押0.225千克不合格塑料购物袋和罚款280元的行政处罚。

5、舟山市金塘顺昌食品店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使用的塑料购物袋进行随机抽样送检,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塑料购物袋标识和最小厚度均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被处以没收不合格塑料购物袋237只和罚没款328.2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舟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

到2022年底,全市县城以上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3年底,上述区域的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覆盖城乡接合部、乡镇和农村地区的集贸市场。

到2023年底,全市县以上建成区餐饮外卖领域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覆盖城乡接合部、乡镇和农村地区的餐饮外卖领域。

到2022年底,全市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到2023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宾馆、酒店、民宿。

到2022年底,全市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一次性塑料编织袋,降低不可降解塑料胶带使用量。到2023年底,全市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胶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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