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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修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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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决定》于近日公布,自2021年8月3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要求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增加了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级调查的几种情形。

  与以往制度相比,新修订的《办法》对事故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络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县级有关部门根据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分别逐级上报至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并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社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当地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直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该省一位化工企业的安全专家分析指出,新修订《办法》将逐级报告时间明确要求在1小时之内,可能是吸取了烟台栖霞市笏山金矿事故的教训。导致22人被困的这起事故,迟报时间长达30个小时,这期间企业虽然组织了救援,却始终没有向栖霞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直到发现救援难度超出自身能力,才“揭开盖子”。重大事故早报、快报,早已成为共识,第一时间上报,意味着政府部门可以更早、更专业、更大力度实施救援,为被困或受伤人员争取更大脱险机会。

  为强化制度的实施,新修订的《办法》还对纪检监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进行了衔接,明确了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列席有关会议和将相关问题线索、调查报告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的规定;明确了联合惩戒制度,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等情形的事故责任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惩戒;加重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了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的罚款数额,进一步明确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此外,《办法》明确,对可能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事故特别复杂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在24个月内再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被警示通报或者其负责人被约谈后12个月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被挂牌督办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期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级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新修订的《办法》紧密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山东省政府安委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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